115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婉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
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
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15年4月15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27,449元,及其中423,177元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68%計算之
利息,其中226,692元自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8%計算之
利息,其中150,246元自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14日止,金額為6,7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4,190元(計算式:827,449元+6,741元=834,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