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睿太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
乃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
當事人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應以電腦文書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且合於該規則所載格式(包含:書狀為A4尺寸、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記載,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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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21元。 理由: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因被告依限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221元。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訴之聲明,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
|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需含原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