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陳雪枝
黃賜源
共 同
賴怡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陳雪枝、黃賜源各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