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宋瑞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澎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