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麻古茶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任燕珍即鑫美茶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3日
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該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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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667元: 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7,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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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