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胡佳益
謝孟璇律師
劉大川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提出聲請人委任
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