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界勝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又原告就
本案訴訟所提書狀,均應依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
電腦打字製作,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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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884元: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4,922,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884元,未據原告繳納。 |
| 依 起訴狀原證1所示 兩造所簽立工程 承攬契約書、工程材料契約書第24條第㈠款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兩造同意由 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表明該機關所在地所指為何?如有相關事證資料,請一併提出。 |
| 提出被告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 住所址不同,應併補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