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鈺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20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原告尚未表明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是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1份(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