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博穗實業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82,916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美金49,9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1.69元計算,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82,9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因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溢繳117元,依
首揭規定,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