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許金龍
相 對 人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明定。二、本件
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
相對人公司檢查人,查相對人登記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
聲請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