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陳永霖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
查
本件係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