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8-7/19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榮華  
            張妙潔  
            林景蘇  
            張秋娣  
            張秀如  
            張國華  
            張國勇  
            陳妍希  
            劉志銘  
            蔡宜芬  
            蘇欣怡  
            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譚本榮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聖經禮拜堂

法定代理人  林正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天鵝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世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85,6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力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天鵝湖大樓民國113年12月2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一),其中第一案(調漲管理費)及第二案(修改規約)之決議,及114年12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二),其中第一案(店面戶管理費調漲案),均不成立,又原告主張前揭決議致其每月應繳管理費數額,原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5元計算,改以每坪70元計算,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為每月免於繳納管理費差額之利益,又管理費為按月繳納,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其期間並未確定,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8,485,6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原告第一備位聲明請求系爭會議一,其中第一案(調漲管理費)及第二案(修改規約)之決議,及系爭會議二,其中第一案(店面戶管理費調漲案),均無效;第二備位聲明請求系爭會議二,其中第一案(店面戶管理費調漲案)應撤銷,訴訟標的價額同上說明,亦核定為8,485,68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本件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
原告所有不動產坪數
每月管理費差額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免繳管理 
 費差額加總)
1
李榮華
 27.55坪
 1,928元
 231,360元
2
張妙潔
 27.55坪
3
林景蘇
 70.2坪
 2,457元
 294,840元
 4
張秋娣
 70.6坪
 2,471元
 296,520元
 5
張秀如
103.23坪
 3,613元
 433,560元
 6
張國華
275.2坪 
 9,632元
1,155,840元
 7
張國勇
201.3坪 
 7,045元
 845,400元
 8
陳妍希
307.8坪
10,773元
1,292,760元
 9
劉志銘
42.5坪
 1,487元
 178,440元
10
蔡宜芬
163.3坪
 5,715元
 685,800元
11
蘇欣怡
214.34坪
 7,502元
 900,240元
12
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22.1坪
 7,773元
 932,760元
13
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聖經禮拜堂
294.8坪
10,318元
1,238,160元
             合計
8,485,680元
備註1:李榮華、張妙潔為夫妻,共同持有建物。
備註2:每月管理費差額計算式為:坪數調漲35元/坪
備註3: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為:
每月管理費差額12個月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