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