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佳樂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屏如等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9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