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德冠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德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
|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28元。 理由: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382,61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9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5,451,14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1,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8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5,054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328元。 |
| 提出被告德冠國際數位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