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鄭凱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杰森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
當事人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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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618,000元(計算式:768,640元+1,849,360元=2,6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提出被告杰森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與被告易睿盛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是否經合法代理及有無當事人能力。 又若被告易睿盛之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列 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含證物)繕本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