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成太機械有限公司
嚴翊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創營造有限公司、周輝雄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
|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2,300元: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24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
| 提出被告大創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被告周輝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 法定代理人、周輝雄之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列 住所址不同,應併依異址人數,補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