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林俊宇
翁儷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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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114元。 理由: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416,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
| 原告應以書狀更正被告仵淑宜之姓名。 理由:本院 依職權查詢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仵淑宜,有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可到院 閱卷),原告 起訴狀誤將仵淑宜之姓名列載為忤淑宜,應具狀更正。 |
| 表明關於被告仵淑宜、林宇璇之原因事實及請求賠償之1,416,331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
| 原告起訴列載被告為6人,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均需含證物)6份,及提出表明編號2、3事項之 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6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準備書狀及後續提出之書狀均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所載格式,例如以A4尺寸、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 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方式製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