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陳秀卿 劉士豪 王郁程 王艾 劉俊佑 林秀珍 陳素秋 廖仁雀 施榮宗 黃麗芬 宋榞宬 王綉雯 共 同 張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金錢,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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