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合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和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違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得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當事人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1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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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60元。 理由:原告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因被告依限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612,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 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4年12月18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56元(計算式:612,800元×9/365年×5%=75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3,556元 (計算式:本金612,800元+利息756元=613,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26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7,760元。 |
| 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聲明所示,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
| 表明編號2所示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