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
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4,80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利息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7日,其金額如附表所示計算為946,8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