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崧東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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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844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1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44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
| 補正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