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清松
陳再發
陳金德
陳再傳
陳再吉
陳柏仰
陳家世
陳韋達
陳家正
陳韋辰
陳柏佑
陳建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友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栢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因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22,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2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