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易像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煒盟智醫科技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6,78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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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465元。 理由: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441,650元及自 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10日之利息5,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6,785元(計算式:1,441,650元+5,135元=1,446,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給付依據之民事 法律條文) 。 |
| 表明 訴之聲明一「自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翌日」為115年4月15日(如原告認 非係115年4月15日,應另予表明為何日,並為 適當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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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編號2、3、4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件、繕本1份(準備書狀及後續提出之書狀均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所載格式,例如以A4尺寸、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方式製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