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張榮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翁梅花等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