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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被      告  楊汶政即食銓食渼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5,67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本金新臺幣(下同)536,373元及利息、違約金,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21日之利息17,543元、違約金1,756元,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672元(計算式:536,373元+17,543元+1,756元=555,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532元,尚應補繳1,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與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5月21日之數額
5,696元
自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155元。
②違約金16元。
112,250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3,686元。
②違約金369元。
 
6,734元
自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183元
②違約金18元。
132,650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4,356元。
②違約金436元。
6,768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222元。
②違約金22元。
132,650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4,356元。
②違約金436元。
6,975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229元。
②違約金23元。
132,650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機動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①利息4,356元。
②違約金436元。
小計
536,373元


①利息共17,543元。
②違約金共1,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