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周宋珠環
周杰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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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240元。 理由: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
| 敘明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並未敘明周憲雄何以得認定係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及請求金額1,000,000元、1,200,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予敘明。 |
| 本件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仁愛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之 法律理由及依據為何。 |
| 表明編號2、3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準備書狀及後續提出之書狀均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所載格式,例如以A4尺寸、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 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方式製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