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徐佳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5134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告
嗣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追加聲明請求確認本院85年度執字第16251號
債權憑證之債權不存在。就
上開聲明之請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2,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