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尤膺豪
被 告 李茂增
杜承翰
上二人共同
吳沂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委任
被告李茂增擔任原告與訴外人光昱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光昱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事件(案號:本院111年度建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下合稱
系爭前案)之訴訟代理人,李茂增經原告同意另委任被告杜承翰為系爭前案之複代理人。
惟因其等在為原告處理系爭前案訴訟時,疏未提醒原告須提供該案爭點之魚塭完工相關資料,致系爭前案一審判決認原告無法舉證魚塭已施作完成,而判決光昱公司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2,685元,與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4,533,580元有3,350,895元的差額,此部分差額
乃因被告處理系爭前案未盡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造成之損害,自應負
不完全給付之責,為此依
民法第544條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50,89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於系爭前案審理
期間已將
閱卷所得資料、
開庭狀況及所提書狀傳送予原告審閱,隨時說明並報告進度,且多次敦促原告提供魚塭之相關證據資料,惟未據原告提供;而原告於系爭前案部分敗訴後,未就
上開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或
附帶上訴,可見原告亦就系爭前案一審敗訴部分甘服,
嗣後再主張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原告於111年11月15日委任被告李茂增擔任系爭前案之訴訟代理人,李茂增嗣於112年4月6日經原告同意另委任被告杜承翰為複代理人,系爭前案一審判決光昱公司應給付原告1,182,685元
一節,此據
兩造所不爭執(參審訴卷第10、170、198頁),並有2紙
委任狀附於系爭前案卷宗
可證(參系爭前案一審審建卷第77頁、建字卷第39頁),
堪信可採。
㈡原告主張系爭前案一審判決原告敗訴部分,係以其未能舉證證明魚塭已完工,而其未能舉證係因被告未告知其要提出
云云,固據原告提出系爭前案一審判決在卷為證(參審訴卷第89至99頁);惟據被告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其與原告間之電子郵件附卷為憑。
經查:
⒈系爭前案一審於112年2月14日首次言詞辯論程序後,被告方即於112年2月21日以郵件(標題為:庭後補正事項)請原告於同年月24日前補正關於
「魚塭地部分是否要進行破堤、排水、整地完成才算完工?」、
「已進場施工之九塊魚塭地進行到什麼階段?」等事項,惟因原告未遵期回覆,故於同年3月3日再以郵件催促原告
等情,有郵件附卷
可憑(參
本件訴字卷第91至93頁)。惟原告於同日回覆之照片,均係農地之照片(參本件訴字卷第61至75頁),且在回覆之郵件上稱:「工程人員回覆:魚塭整地作業,是將水抽乾及將魚塭底部土壤整平即為完成,通常會先做抽(排)水再進行開挖整地。」、「據了解已進場的魚塭部分正在抽水階段,被告即通知停工,部分已有怪手進場,如有我會再請同仁提供照片或是現場拍攝」等語(參本件審訴卷第87頁),是依上開原告之回覆,亦可知該案魚塭僅進行到抽水階段即告終止,本即無從認定已完工。
⒉嗣於系爭前案一審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
期日,因訴外人李進益到庭作證時,證述魚塭未完工等語,故由承審法官詢問原告是否可提出魚塭處理情形之照片等語,被告遂於同年月21日以郵件通知原告於同年月25日前要提供
「魚塭在原告公司離場時的狀況照片(天任13、天心46、天心47、天任14、天任12、天心45)」等語,嗣即於同年8月10日提出所擬之準備三狀草稿,請原告於同年月14日回覆,並據原告表示書狀內容沒問題等語,亦有系爭前案一審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系爭前案一審建字卷第112至117頁)、上開郵件在卷可證(參本件訴字卷第95至110頁)。
⒊則依上述,可知被告於受委任後,即數次通知原告要補正說明關於魚塭完工之認定基準、該案魚塭進行之狀況及相關照片,惟原告卻未能提供相關魚塭完工之照片予被告(且依原告在郵件上之回覆內容,反而可認魚塭未完工),讓被告可作為系爭前案一審攻防之證據,則原告主張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云云,
難認可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被告
給付3,350,8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