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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陳紘力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