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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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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李宏明  
被      告  新煒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國旭  






被       告  稻汶企業社即許雯涵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