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聖敏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115 年度訴字第4 號民事判決,業已於事實及理由欄敘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04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因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
溢繳117 元,依
首揭規定,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