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文化中心○○○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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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7,3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
正本及
繕本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