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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  
被      告  億起運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信樺  

被      告  蘇怡如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93,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30、34、38頁),是原告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億起運動有限公司(下稱億起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13日邀同被告李信樺、蘇怡如為連帶保證人,辧理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9月14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引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72%計息及加0.5%機動計息,現為年息1.72%及2.22%(1.72%+0.5%)。再依貸款契約書第8、9條約定及授信約定書第16、17條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經請求應立即清償,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該筆借款經原告主張視同到期後,今尚積欠本金1,993,32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李信樺、蘇怡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定。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之100萬元貸款契約書、200萬元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表影本各乙份、授信約定書影本共3份、公司查詢登記、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等件為證(訴卷第13至41頁)。被告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663,947元
自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329,378元
自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本金合計:1,993,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