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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凃力誠即崔永春之繼承

            凃利諠即崔永春之繼承人

            凃志杰即崔永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祖培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5年6月26日由郭明鑑變更為蔡宗翰,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因此當然停止,本院遂於民國115年7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7日判決,判決送達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蔡宗翰雖於115年7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115年7月1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又變更為陳祖培,陳祖培亦已於115年7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2份在卷可稽,核陳祖培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