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凃志杰即崔永春之繼承人
本件應由陳祖培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5年6月26日由郭明鑑變更為蔡宗翰,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因此當然停止,本院遂於民國115年7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7日判決,
惟判決送達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蔡宗翰雖於115年7月14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惟115年7月1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又變更為陳祖培,陳祖培亦已於115年7月27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2份在卷
可稽,核陳祖培聲明承受訴訟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