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偉仁
被 告 日和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依君
張秀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28行關於「日光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和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