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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佑財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蓁  
被      告  劉哲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參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哲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佑財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佑財公司)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25日邀同被告蔡佳蓁、劉哲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附表所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並各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0.5%、0.575%計算(詳如附表利率欄位所示),復均約定若有違約則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佑財公司自115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尚欠原告本金303萬4,4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蔡佳蓁、劉哲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佑財公司、蔡佳蓁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㈡劉哲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裁判要旨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存款利率表為證(見訴字卷第11至27頁),並為佑財公司、蔡佳蓁所不爭執,而劉哲清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附表
編號
原借款金額
(新臺幣)
原借款期間(民國)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民國)
1
100萬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日止
65萬9637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0萬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日止
3萬1,282元 
自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2萬9,264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200萬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9年4月25日止
171萬4,276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400萬元

303萬4,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