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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 訟 代理人  王士瑜  
              王崙伍  
被        告  銳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被        告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銳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銳承公司)邀同被告李昆霖、陳美如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8日起至116年4月28日止,為期5年,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2.086%計算(目前為年息3.804%),並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隨同調整,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銳承公司就上開借款僅繳納至115年3月28日之本息即未再依約繳納,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又李昆霖、陳美如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40條規定甚明。
 ㈡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表等件為證(見訴字卷第11至17、35至4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見訴字卷第29、31頁),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
(民國)
600萬元
139萬4,466元
自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