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9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楊子瑤  
被      告  阿木師木製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阿木師木製品有限公司(下稱阿木師公司)邀同被告黃文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借款,並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0月26日至116年10月26日止,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605機動計算(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325);如未依期清償借款本息,除仍應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兩造多次展延寬限期及變更還款方式,最終於114年10月14日合意將還款方式變更為:自114年10月26日至115年10月26日止為寬限期,按月付息、每月償還本金2,000元,餘依剩餘期限按月攤還本息。阿木師公司未依期清償本息,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237萬7,94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疏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3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催告函及其收件回執、授信約定書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15、59-60、17-25、27、29、31、33-39、43-57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237萬7,947元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25
%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