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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明麟  

被      告  陳美桂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711,1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10,42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透支(擔保)契約第12條、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保證書第8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24、29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岡正營造公司)於前邀同被告楊明麟、陳美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⑴簽訂透支(擔保)契約,約定得於透支額度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限度內,陸續向原告借用款項,動用期間則自契約簽訂日即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利息則按透支時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26%計息,每月結息一次(於上月21日計算至當月20日)並同時滾入本金併為透支餘額,然若遲延償還款項時,則自應付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⑵借款1筆,金額9,860,000元,借款期間自115年1月5日起至115年7月5日止,並約定每月5日償還利息,若屆期未依約清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查,被告岡正營造公司前因一年內退票已逾三張,於115年1月16日遭票據交換所列拒絕往來戶(徵信報告揭示),爰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第㈤項約定主張加速到期,上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務本金31,711,1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清償
  。又被告楊明麟、陳美桂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透支(擔保)契約影本、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影本、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帳戶一覽表、利率查詢單、催告函、徵信報告(拒絕往來查覆結果)、戶籍謄本影本、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影本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岡正營造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楊明麟、陳美桂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透支額度/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3,000,000元
22,212,774元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26%計息,現為2.945%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9,860,000元
9,498,356元
自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放款基準利率(季調),現為3.31%
自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請求本金31,711,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