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香諄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89,9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9,61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