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即 被 告 圓珅工程有限公司
謝承霖律師
即 原 告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據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惟未經繳納
裁判費。依反訴
原告之訴之聲明,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所請求
反訴被告過戶登記之80噸移動式輪式起重機(牌照號碼:機械KE-8)及200噸移動式輪式起重機(牌照號碼:機械MA-75)於反訴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又依
上開2起重機之讓渡合約書(參審重訴卷第21頁),上開2起重機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2,785,000元(含稅),是認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2,7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