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庭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哈腓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萬1,000元(計算式:182萬1,000元+5萬元=187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