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張秀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
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5-16頁)。
㈡
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7、25-27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