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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2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0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5月27日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113754-9
股票
1
1,00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E3918
股票
1
20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E0058
股票
1
2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74477
股票
1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77399
股票
1
4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9096-9
股票
1
2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84355-0
股票
1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58833-3
股票
1
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90850-6
股票
1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55754-8
股票
1
1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31866-4
股票
1
2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29682-1
股票
1
10
合計
12張
1,56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