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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該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因原裁定附表所示「發票人」欄之內容有錯載情事,經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裁定更正(下稱更正裁定),並因聲請人聲請將原裁定、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而由本院於115年1月7日再為公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案卷宗查明屬實無訛。茲因本件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祥贊建材批發有限公司林勇亦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

01056966

10,000,000元

115年1月14日

AL17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