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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程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4年9月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5年2月10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4-9
股票
1
1000
002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5-0
股票
1
1000
003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6-2
股票
1
1000
004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7-4
股票
1
1000
005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8-6
股票
1
1000
006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39-8
股票
1
1000
007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0-4
股票
1
1000
008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1-6
股票
1
1000
009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2-8
股票
1
1000
010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10743-0
股票
1
1000
011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2740-2
股票
1
1000
012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2741-4
股票
1
1000
013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8175-0
股票
1
1000
014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8176-2
股票
1
1000
015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46029-0
股票
1
1000
016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57775-7
股票
1
1000
017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456-4
股票
1
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