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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 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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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