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元旭電機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14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5年4月24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