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 告 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山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字一字第十九號請求
拆屋
還地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七
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在該拆屋還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拆屋還
地事件判決
可稽。
爰依依原告之
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