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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7 年度訴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   告 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山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字一字第十九號請求拆屋 還地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七 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在該拆屋還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拆屋還 地事件判決可稽依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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